
湖州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时间:2026-01-01 14:28:12 阅读量:763为规范职工请假管理,强化劳动纪律建设,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含婚假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岗职工,对各类请假的申请、审批、待遇及考勤管理作出明确规范,各部门及全体职工须严格遵照执行。事业编制人员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二条 病假。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需出具三级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病假申请时间以医生提出的建议休息天数为准,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超过1年的长病假人员,每半年应向公司交一次三甲医院签发的证明书。连续病假 6 个月(含)以上的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三甲医院证明确已康复,可返岗工作。
职工因工负伤且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由个人或公司向湖州市社保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不作病假处理。
第三条 事假。职工如遇个人事务需要处理的,可按规定申请事假。事假要从严把握,需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事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四条生育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需出具医院证明后,可请生育假。
(一)产假:女职工正常分娩的,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增加产假15天。产前因身体原因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内(原则上在15天以内)。
女教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产假包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
(二)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工,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给予其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三)育儿假:教职工子女在三周岁内,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可享受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四)护理假:男教工在配偶围产期和产假期间可享受护理假15天。护理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五条婚假。凡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可享受13天婚假。婚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婚假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休完。
第六条 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教职工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可享受5天的陪护父母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七条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及配偶的父母去世后,可请1-3天丧假料理丧事。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丧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八条 探亲假。职工不与配偶或父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利用寒暑假期间探亲,公司不另设探亲假期,探亲的往返路费由职工自行承担。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九条考勤方式。各部门须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部门负责人为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考勤员需记录职工出勤状态,每月25日前将部门考勤表报送至公司办公室,若有请假的,需附上请假审批单。办公室对考勤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移交财务部作为薪酬核算的依据。
第十条请假手续。
(一)职工请假应填写《湖州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程序进行审批。批准后,在本部门的考勤员处登记并递交请假单、相关证明材料,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若未请假或未被准假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日委托他人代办或口头请假返岗后立即补办。
(二)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到岗工作,如需续假,必须在假期内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职工请假期满后或在准假期内提前回岗上班的,应及时到所在部门及公司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纪律与监督。公司办公室负责考勤的汇总与核查。考勤工作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对出现漏报、虚报、谎报考勤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对考勤员及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绩效工资,并与年度评优、晋升资格直接挂钩。
第四章 请假审批
第十二条审批流程。
假期类型 | 请假时长 | 审批权限 | 备案要求 |
病假/事假 | 1天(含)以下 | 部门负责人审批 | 审批通过后,由部门考勤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请假审批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诊断书)报送公司办公室备案,作为考勤依据 |
1天以上、3天(含)以下 | 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 ||
3天以上 |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复核,报请总经理审批 | ||
生育假 | 法定时长 |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复核,报请总经理审批 | 同病假/事假备案要求,需额外提交生育证明或医疗诊断建议 |
护理假、婚假 | 同病假/事假备案要求,需额外提交结婚证或生育证明 | ||
独生子女陪护假 | 审批通过后,由部门考勤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请假审批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公司办公室备案,作为考勤依据 | ||
丧假 | 同病假/事假备案要求,需额外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 ||
探亲假 | 不另设 | / | 同病假/事假备案要求 |
第五章 假期待遇
第十三条 病假待遇。
病假期间,每天扣发月岗位工资4%,直至当月扣完;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实扣除;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绩效工资停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停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绩效工资停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绩效工资停发;
身患重大疾病者,超过一年的达到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年终绩效考核奖及学校考核奖:对1-2个月的按90%、2-6个月的按70%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50%发放,超过1年的不发放;
误餐补贴:根据月度标准折算成天数按实际扣除;
公司福利:平时福利根据月度标准折算成天数按实际扣除;年终福利根据发放标准折算成月数按实际扣除,11天(含)起扣,不满一月按一月计;
病假期间,按经营指标任务发放的相关人员(包括车队运营驾驶员、宾馆前台等)的绩效工资和有关绩效考核奖励(年终效益奖等)分别根据月度和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实际进行发放,其他发放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事假待遇。
事假期间,每天扣发月岗位工资10%,直至当月扣完;
当年事假累计在1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实扣发;
当年事假累计在10-30天(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绩效工资按实扣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100%按实扣发;
年终绩效考核奖及学校考核奖:对10-30天的按80%发放,超过1个月的按50%发放,超过2个月的不发放;
误餐补贴:根据月度标准折算成天数按实际扣除。
公司福利:平时福利根据月度标准折算成天数按实际扣除;年终福利根据发放标准折算成月数按实际扣除,11天(含)起扣,不满一月按一月计;
事假期间,按经营指标任务发放的相关人员(包括车队运营驾驶员、宾馆前台等)的绩效工资和有关绩效考核奖励(年终效益奖等)分别根据月度和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实际进行发放,其他发放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特殊假期待遇。生育假、婚假、独生子女陪护假、丧假期间,各项待遇按上班处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旷工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
请假申请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
假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假或续假未获批逾期不到岗的;
以伪造医疗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虚假理由骗取假期的;
不服从公司工作调动安排,经书面通知后仍不到新岗位报到或逾期报到的。
第十七条 旷工处理。
旷工期间,每日按日基本工资的30%、月岗位工资的30%双重扣发,绩效工资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
每旷工1天扣发年终奖的10%,全年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的,取消当年年终奖资格;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旷工情况将记入职工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除产假外,职工其他各类假期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当年不计入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前后考核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界定,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每月扣发天数按法定工作日21.75天计。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遇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湖州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财务部负责工资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