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时间:2026-01-01 14:28:12  阅读量:763  作者:

为规范职工请假管理,强化劳动纪律建设,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含婚假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岗职工,对各类请假的申请、审批、待遇及考勤管理作出明确规范,各部门及全体职工须严格遵照执行。事业编制人员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二条 病假。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需出具三级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病假申请时间以医生提出的建议休息天数为准,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超过1年的长病假人员,每半年应向公司交一次三甲医院签发的证明书。连续病假 6 个月(含)以上的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三甲医院证明确已康复,可返岗工作。  

职工因工负伤且符合工伤认定申请条件,由个人或公司向湖州市社保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不作病假处理。

第三条 事假。职工如遇个人事务需要处理的,可按规定申请事假。事假要从严把握,需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事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四条生育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需出具医院证明后,可请生育假。

(一)产假:工正常分娩的,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增加产假15天。产前因身体原因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内(原则上在15天以内)。

女教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产假包含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

(二)哺乳时间: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工,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给予其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三)育儿假教职工子女在三周岁内,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可享受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四)护理假:男教工在配偶围产期和产假期间可享受护理假15天。护理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五条婚假。凡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可享受13天婚假。婚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婚假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休完。

  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教职工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可享受5天的陪护父母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七条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及配偶的父母去世后,可请1-3天丧假料理丧事。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丧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探亲假职工不与配偶或父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利用寒暑假期间探亲,公司不另设探亲假期,探亲的往返路费由职工自行承担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九条考勤方式。各部门须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部门负责人为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考勤员需记录职工出勤状态,每月25日前将部门考勤表报送至公司办公室,若有请假的,需附上请假审批单。办公室对考勤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移交财务部作为薪酬核算的依据。

第十条请假手续。

(一)职工请假应填写《湖州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程序进行审批。批准后,在本部门的考勤员处登记并递交请假单、相关证明材料,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若未请假或未被准假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日委托他人代办或口头请假返岗后立即补办。

(二)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到岗工作,如需续假,必须在假期内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职工请假期满后或在准假期内提前回岗上班的,应及时到所在部门及公司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纪律与监督。公司办公室负责考勤的汇总与核查。考勤工作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对出现漏报、虚报、谎报考勤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对考勤员及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绩效工资,并与年度评优、晋升资格直接挂钩。

第四章  请假审批

    第十二条审批流程。

假期类型

请假时长

审批权限

备案要求

病假/事假

1天(含)以下

部门负责人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部门考勤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请假审批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诊断书)报送公司办公室备案,作为考勤依据

1天以上、3天(含)以下

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3天以上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复核,报请总经理审批

生育假

法定时长

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经理复核,报请总经理审批

同病假/事假备案要求,需额外提交生育证明或医疗诊断建议

护理假、婚假

同病假/事假备案要求,需额外提交结婚证或生育证明

独生子女陪护假

审批通过后,由部门考勤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请假审批单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公司办公室备案,作为考勤依据

丧假

同病假/事假备案要求,需额外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探亲假

不另设

/

同病假/事假备案要求

第五章  假期待遇

第十 病假待遇。

病假期间,每天扣发月岗位工资4%,直至当月扣完;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实扣除;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绩效工资停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停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绩效工资停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绩效工资停发;

身患重大疾病者,超过一年的达到病退条件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年终绩效考核奖及学校考核奖:1-2个月的按90%2-6个月的按70%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50%发放,超过1年的不发放;

误餐补贴:根据月度标准折算成天数按实际扣除

公司福利平时福利根据月度标准折算成天数按实际扣除年终福利根据发放标准折算成数按实际扣除11天(含)起扣,不满一月按一月计;

病假期间,经营指标任务发放的相关人员(包括车队运营驾驶员、宾馆前台等)的绩效工资和有关绩效考核奖励(年终效益奖等)分别根据月度和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实际进行发放,其他发放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 事假待遇。

事假期间,每天扣发月岗位工资10%,直至当月扣完;

当年事假累计在1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实扣发;

当年事假累计在10-30天(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绩效工资按实扣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100%按实扣发;

年终绩效考核奖及学校考核奖:对10-30天的按80%发放,超过1个月的按50%发放,超过2个月的不发放;

误餐补贴:根据月度标准折算成天数按实际扣除。

公司福利平时福利根据月度标准折算成天数按实际扣除年终福利根据发放标准折算成数按实际扣除11天(含)起扣,不满一月按一月计;

假期间,经营指标任务发放的相关人员(包括车队运营驾驶员、宾馆前台等)的绩效工资和有关绩效考核奖励(年终效益奖等)分别根据月度和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实际进行发放,其他发放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 特殊假期待遇。生育假、婚假、独生子女陪护假、丧假期间,各项待遇按上班处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 旷工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

请假申请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

假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假或续假未获批逾期不到岗的;

以伪造医疗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虚假理由骗取假期的;

不服从公司工作调动安排,经书面通知后仍不到新岗位报到或逾期报到的。

第十 旷工处理。

旷工期间,每日按日基本工资的30%、月岗位工资的30%双重扣发,绩效工资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

每旷工1天扣发年终奖的10%,全年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的,取消当年年终奖资格;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旷工情况将记入职工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十 除产假外,职工其他各类假期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当年不计入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前后考核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 本规定所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界定,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每月扣发天数按法定工作日21.75天计

二十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遇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湖州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财务部负责工资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