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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时间:2026-04-16 15:25:51  阅读量:741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湖州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学士路1号20幢、30幢

一层门厅及二层、三层。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办公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代驾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用电器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第十条公司由1个股东投资:   

股东:湖州师范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5004711725032

法定地址:湖州市二环东路759号

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在20291010日前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财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委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7、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9、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一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7人,董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比例为61,股东代表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董事任期,但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 ,还有职权为:  

11、选举和更换董事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2、会议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会议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1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其中:股东代表3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2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第1至第 6项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2、会议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会议表决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4、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