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8-10-10 15:07:53  阅读量:141  作者:

湖州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湖州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和依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湖州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代表湖州师范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对公司行使监督职权,维护公司、学校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对公司行使监督职权的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经资委会议提出提案。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经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行使以下职权: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代表监事会向经资委报告工作;

       ()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经资委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例会,可视情况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监事会主席指定其他监事为会议主席和主持人,应以书面形式指定,口头指定无效。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事宜。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日期和地点;

    ()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例会的通知应在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受送达人,同时附有该次会议的议案。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受送达人,同时附有该次会议的议案。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口头委托无效。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超出授权范围行使的,应为无效。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议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建议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并说明所提议案是要求监事会例会,还是临时会议予以审议。

  第十三条 每次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对每一议案的审议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由提案人对议案进行说明;

   ()参会人员逐一对该议案发表意见;

    ()提问和辩论。

   第十五条 在与会者对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全体监事应当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每一参加会议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三种。凡议案的表决应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得通过。根据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所审议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的合法性;

   ()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并分别说明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

   ()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负责落实,并监督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会秘书进行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内容主要包括: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姓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监事(代理人)和列席人员的姓名;

    ()会议议程;

    ()监事发言和列席人员发言;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数)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与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监事会决议为永久性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会议通过后实施,并报经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