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公司制度

公司章程

时间:2021-10-21 15:25:51  阅读量:197  作者:

湖州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注册资本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出资人

第五章董事会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九章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湖州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湖州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湖州师范学院出资设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对公司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条湖州师范学院对公司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出资人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所出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经营者选择和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出资人权利。公司尊重和维护所投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名称:湖州师范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住所:湖州师范学院校内(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二环东路759号)。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按《公司法》和工商管理规定认缴,根据学校工作要求,对学校投资的资产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再投入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以增加注册资本。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科技成果转让,实业投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建筑工程设计,物业管理,住宿,自有房屋出租,房屋买卖的居间、行纪、代理,科技、经济、文化、法律、教育咨询与服务,汽车租赁,音乐、舞蹈、绘画培训(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活动除外),批发零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文体用品、食品、家用电器、初级食用农产品、鞋、床上用品、图书音像、服装。

第四章股东

第十一条公司由湖州师范学院全额出资,湖州师范学院是公司唯一股东,由湖州师范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代表其行使下列股东权利: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的修正案;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三)审议批准向公司派出董事、监事;

(四)与公司签订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并监督管理;

(五)审议批准公司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职工薪酬制度和奖励办法。

(九)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股东权利,除(一)(二)(三)(四)外,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

第十二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责任;

(二)维护公司依法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不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日常活动;

(三)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股东负责,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经股东授权,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股东的部分职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7人组成,职工代表1名,董事会成员中非职工代表由学校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为每届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请召开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拟订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十一)向公司所出资的控股、参股公司提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名单;

(十二)《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天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但董事长召集董事临时会议,其通知方式与通知时限不受上述方式与时间限制。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及委托时限。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由与会董事记名表决。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拟事项和决定形成会议记要,对所议的重大事项应做出单独的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纪要和决议上签名。董事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记要中载明。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条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行使监督职责,监事会对股东负责。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职工代表2名,监事会成员中非职工代表由学校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任期为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正式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高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经资委会议提出提案。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经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监事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作记载。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与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总经理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公司设立相应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接受股东党委的领导;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接受股东团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公司的发展计划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

(五)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和奖励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八)向董事会提出聘任及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及其他高管人员的提议;

(九)聘任及解聘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十)拟订对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一)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未经董事会同意,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不得兼任公司所出资企业以及公司所出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和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承担下列责任: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对公司因经营管理失误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向董事会报告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投融资情况等重大的事项,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条所禁止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党组织负责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公司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列席。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被委托的副总经理应在会后向总经理报告会议情况及决议通过的情况。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应形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应做成会议决议,经总经理签署后执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

总经理对所议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公历年度)终了时,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公司的利润按以下程序分配:

(一)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的公司亏损时,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经董事会同意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三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九章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规定,按照“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的原则,实施公司与员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报学校批准。薪酬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本人在公司经营中承担的责任和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确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中聘用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老人老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三十七条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经资委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果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抵触,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并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由经资委负责。

第四十条本《公司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按公司出资人的决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章程》由经资委负责解释。本《公司章程》自经资委审议批准、报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和备案、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